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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医药局等7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 “定制药园”遴选建设的通知

2021-09-11 09:00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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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中医药规划发〔2021〕6号


自治区中医药局等7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

“定制药园”遴选建设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各市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农农发〔2018〕4号)《关于巩固拓展中医药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规财函〔2021〕10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建设,发展现代中药产业,巩固拓展中医药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研究,自治区中医药局、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乡村振兴局、林业局、药监局等7部门共同开展“定制药园”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定制药园”项目是由政府引导、基地种植、企业加工流通、医院采购、农户参与生产,从而形成完整、可持续的中药材产业体系,旨在让农户通过参与中药材种植增收,助力我区巩固拓展中医药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鼓励全区中医医院、医药企业、示范基地参与“定制药园”建设,原则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应优先采购以“定制药园”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品(饮片)。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原则。

“定制药园”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二)市级联合推荐。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复审,形成统一意见后报自治区中医药局。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

“定制药园”申报应由“建设基地、建设单位、合作单位”三部分组成,即“中药材示范基地、流通企业、医院”三方联合申报。

2.基本条件。

申报基地原则上应为自治区中医药局等7部门共同认定的“第一、二批”中药材示范基地单位。

3.申报要求。基地品种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高效的资源综合利用度且有利于产业化集群发展,原则上每个示范基地申请品种数应控制在2个以内,且所报品种当年必须有产出,并能提供药材合格的检测报告。

4.优先条件。

(1)已被认定“桂十味”、31味区域特色中药材品种及自治区推荐发展的50个重点品种;

(2)已开展溯源体系建设,有一定的中药材展览展示场馆的基地,执行严格种植标准产品质量控制较好可追溯的基地;

(3)在中医药产业领域具有行业引领作用,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销售渠道,计划服务于广西中医药产业振兴发展且有三年以上广西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4)服务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明确助农惠农机制的基地。

    (四)遴选数量。

2021年拟遴选10个“定制药园”,根据评选结果择优选定。

三、评审程序

(一)市级推荐。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形成审核意见确定申报名单后推荐上报。

(二)专家评定。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材料集中进行集中评审,形成初评后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专家组提出定制药园建议名单。

(三)部门审定。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最终意见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组织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积极参与建设“定制药园”。

(二)各地要鼓励医药企业、中医医院采用“订单采购”等方式与中药材示范基地签订种植收购协议,建设“定制药园”,同一基地、企业、医院可与不同合作单位签订协议。

(三)鼓励医药企业到种植基地设立“定制药园”或与中药材示范基地合作,将“定制药园”作为原材料供应基地。鼓励支持中医医院优先采购以“定制药园”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品(含中药饮片)。

(四)鼓励示范基地完善追溯体系,逐步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五、保障措施

(一)优先支持。各地要落实各有关部门责任,形成支持中药材从“种到用”的强大合力。对认定“定制药园”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将联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在项目经费安排及相关政策等方面优先重点支持,在产业化开发、项目安排、品牌建设、招标采购及相关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并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农业政策性银行应积极创新符合中药材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药材产品保险。

(二)激励措施。建立产销体系,鼓励中医医院优先采购“中药材示范基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药品),逐步提高中药饮片在医疗机构中的使用比例。积极支持国家药典及我区省级标准收载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医保目录。

(三)加强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当地“定制药园”建设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保障中药材质量。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定制药园”进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发布,达不到相关标准和有不良信用的,取消“定制药园”牌子。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定制药园”建设工作,达到认定条件的可组织申报。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当地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规划产业处(一式15份)。未尽事宜,敬请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中医药局:蒋志敏,郭芷宁,0771-2448426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黎颖菁,0771-2182676。

自治区林业局:雷明旭,0771-6783883。

邮箱:zyjghcyc@163.com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自治区中医药局规划产业处  

邮编:530021

  

    附件:1.“定制药园”推荐汇总表

         2.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定制药园”申报表

         4.广西中药材示范基地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业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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