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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2-12-28 18:30

为了方便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如下: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网上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主要采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zyyj.gxzf.gov.cn/)和广西政府门户网站(www.gxzf.gov.cn)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专栏的公开的形式,同时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为了便于快捷获取信息,如对政府信息有需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先在我局官方网站搜索或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检索。

(一)受理申请的局内机构。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35号,邮政编码:530012

接待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1-2801309 传真电话:0771-2801309

邮箱:gxzyygljbgs@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通过下列方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我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线提交。

2.信函申请。申请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邮寄申请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快递请选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快递(EMS)”。如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构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其他便于我局查询的特征描述)等相关线索;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形式,并准确填写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

4.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四)对申请的办理。

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素不完备的申请,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对要素完备的,及时予以办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及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咨询类、信访类、要求对具体行为、案例、事物进行判断或询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事项,不符合《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建议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情况较复杂,有待商榷的信息公开内容,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延期告知书,正式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将自出具延期告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

7.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五)政府信息的获得。

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单选)”中勾选“电子邮件”“邮寄”或“自行领取”。

1.选择电子邮件获取政府信息的,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告知书及相关附件,自行打印。

2.选择邮寄获取政府信息的,我们将通过邮政快递寄送告知书及相关附件。

3.选择当面领取的,请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到我局自行领取。

(六)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