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医类别医师考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资格、中医类别医师完成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后变更或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其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
二、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妇产科中,需从事相关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通过考试获得相关《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可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妇产科开展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在妇产科执业有关问题的答复》(桂卫函〔2016〕1193号)中“二、关于‘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在妇产科执业问题”条款作废,其他内容不变。
三、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时间为1年,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中医类别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可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增加执业范围,其变更或增加执业范围的规定与临床类别医师一致,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变更或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通知》执行。
本规定的中医类别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和民族医医师,不包括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若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行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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