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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2024-11-07 12:05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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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对于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能从事医学影像等工作、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能在妇产科中执业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医类别医师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时间为多少等问题,我区尚未制定相应明确的文件,对于以上问题,各地理解不一,容易引起各地区执行不统一。对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研讨,最终通过印发《通知》对以上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明确了我区中医类别医师可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时间界定。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根据“第十六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规定,中医类别现无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故无法开展以上工作。由于部分中医类别医师人员在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从事了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其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其余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再能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

(二)《通知》明确了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能在妇产科中执业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2号),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妇产科中,需从事相关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通过考试获得相关《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可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妇产科开展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三)《通知》明确了中医类别医师变更或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的转岗培训时间。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时间为1年。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中医类别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可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增加执业范围,其变更或增加执业范围的规定与临床类别医师一致,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变更或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通知》执行。

三、做好组织实施

各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到位,尤其是将通知传达到各级综合、中医和专科医疗机构,以及有独立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从而促进中医医师诊疗行为的规范,逐步解决中医医师在诊疗活动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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