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各中医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调整限制类技术备案目录(详见附件1和附件2),时间要求、备案主体、备案提供的材料、备案流程等事项仍按照2020年7月8日印发的《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办法》《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
联系人及电话:医政处 谢中英 0771-2802993
附件:1.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版)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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