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十四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中医药医发〔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9日 |
为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3号),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医保局、药监局共同制定了《广西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 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广西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实施方案
基层中医药(含壮、瑶等少数民族医药)服务是中医药发展的根基,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基础保障。“十三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要求,加大基层中医药工作力度,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中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20年底,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9.60%的乡镇卫生院、99.02%的社区卫生服务站、94.52%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91.67%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9.15%的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为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健康广西2030”规划》《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基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总结“十三五”广西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着力健全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在治未病、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领域的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公平性,为健康广西建设和乡村振兴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人员配备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有较大提升,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实现“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提供中医药保障。
具体目标是,到2025年,基层中医药实现五个“全覆盖”:
——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8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实现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1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完成服务内涵建设(旗舰中医馆);
——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基本实现全覆盖,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基层中医药人才配备基本实现全覆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同类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超过25%,100%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
——基层中医药健康宣教实现全覆盖,所有县级区域依托县级医院设置中医健康宣教基地,推动中医药健康知识普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
1.发挥县级中医医院龙头带动作用。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原则上每个县办好一所县级中医类医院,鼓励有条件的县举办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提升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诊疗和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任务。推进县级中医医院提档升级,提升县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设置中医类临床科室的县级公立综合医院比例达90%,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妇科、中医儿科等二级诊疗科目,到2025年,县级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专科服务的比例达到60%。(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条件。持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综合服务能力。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符合标准中医馆的基础上,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开展服务内涵建设,重点加强中医药人员配备、中医药技术服务提供、中医设备配备和提升中医药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打造区域相对独立、中医文化突出、中医服务更加丰富的中医药服务场所。至2025年,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层办中医。鼓励社会力量在县域举办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发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特色为主的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中医医院举办互联网医院,支持企业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保证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名医堂建设。以中医药服务能力强、优势明显的中医医疗机构和名老中医团队为依托,创新政策措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分层级建设一批名医堂,推动名医团队入驻,服务广大基层群众。鼓励引进区外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团队,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疑难病诊疗方面的技术优势,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建设
5.扩大基层中医药人才有效供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中职中医类专业备案招生培养工作,根据需求合理确定本科、高职层次中医类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持续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层医生及中高职称医生全科转岗培训、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推广培训等,为基层培养一批高素质中医药人才。深入基层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相关培训,鼓励“西学中”人员开展中医药服务。实施“名中医八桂行”项目,定期组织名中医团队到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帮扶活动。对现有基层中医药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外出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提高岗位技能和服务能力。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到基层执业。到2025年,招录1100名中医类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150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 “西学中”合格人员不低于5000名,每年遴选40个名中医团队到县级中医医院开展帮扶活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畅通基层中医药人才使用途径。完善基层中医药人才配置和岗位标准,优化基层中医药人才招聘、使用机制,吸引一批中医药人才服务基层。畅通基层中医药人才流动途径,推广“县管乡用”“乡管村用”等人才管理模式,建立完善县域内中医药人才流动机制。实施基层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为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培养一批能看病、看好病的中医临床优秀人才。到2025年,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0.4-0.7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同类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超过25%,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8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改善基层中医药人员发展环境。在职称晋升、薪酬待遇、进修学习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提升基层中医药岗位吸引力。研究建立有利于县级公立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发展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适当向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县级中医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多机构执业并获得报酬,所得报酬不属于公立中医医院绩效工资范畴,不受公立中医医院计提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应包括一定比例中医药人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社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
8.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平台建设。完善自治区级中医医院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设置,提升原县级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能力,建成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自治区、县两级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应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师资、设施、设备,设置有符合标准的适宜技术示教和实训场地,具备远程培训示教能力。全面完善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机制,各中心要落实适宜技术推广责任制,按要求配置适宜技术推广人员,负责县域、乡镇、村级卫生机构适宜技术推广,做到人员相对固定。到2025年,原则上所有县域均应设置符合标准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提升中医药适宜技术师资人员培训、实训、实习能力,指导、规范、优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9.加强县级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即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建成2个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和1个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提升肺病、脑病、心病、骨伤、皮科、肿瘤等专科专病能力。支持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医医院能力建设,加强中医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将县级中医类医院纳入应急管理与救治体系统筹建设,建立中医医院第一时间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救治制度,加强医务人员院感防控、中医药应急医疗技术培训,加强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急储备。推进中西医协同诊疗服务,提升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和专科诊疗能力。到2025年,全部县级中医医院达到《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诊疗能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药饮片、中医非药物疗法诊疗能力,扩大中医药服务规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医疗服务。自治区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推广10类6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为每个县培训至少15名县级师资,每人掌握8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能够规范开展45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5年内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10类4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展基层中医治未病服务和中医康复服务。全部县级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加强治未病科室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中医治未病服务,建设一批县级中医治未病示范中心。推广一批重点人群、慢性病患者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加强县办中医医院老年病科与康复科建设,开展中医康复技术培训,推广中医康复方案,提升中医康复技术应用比重,提高中医康复和老年健康服务能力。到2025年,60%的县办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75%的县办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康复诊室和康复治疗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优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培训和指导,围绕儿童、老人、慢病管理等提升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率,扩大目标人群覆盖面。加强签约团队中医药人员配置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制定推广适宜的中医药签约服务包,提高中医药签约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签约服务。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强化医防融合,优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到202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和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75%和8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切实做好中医药城乡对口帮扶工作。严格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按照乡村振兴政策要求,三级中医医院继续做好对口帮扶工作,每家支援医院派驻至少3人帮扶受援医院,连续驻点支援不少于6个月,加强受援医院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每年至少为受援中医医院培养3名骨干人才,每年至少帮助受援中医医院开展1项新技术。通过驻点帮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提高受援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及管理水平并达到国家考核标准。开展中医医疗队巡回医疗,开展送医下乡及义诊活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基层中医药管理能力
14.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管理和质量监管。推进县级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范设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领导班子成员相对固定分管中医药工作,督促中医药政策措施落实,明确责任人员,负责中医药管理。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管理能力。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快基层中医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落实《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和《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化水平,推进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县级中医医院、基层中医馆、村卫生室实现信息共享和远程诊疗,丰富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服务种类,扩大平台涵盖范围。支持县级中医医院开展智慧中医医院建设试点,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建设中医医院智能化中医电子病历及中医辨证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等,健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鼓励三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互联网医共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中医药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基层中医药健康宣教和文化建设
16.广泛推动中医药健康知识普及。推动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打造“十个一批”中医药文化品牌,将中医药科普知识和《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充分利用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方式,扩大中医药优质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居委会、乡村群众活动场所等,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鼓励支持优秀中医药科普图书、展览、新媒体产品等的创作。推动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电子屏、海报、宣传栏等经常性展示科普内容,开展健康讲座等科普活动。加强中医药科普专家队伍建设,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中医药科普服务。到2025年,遴选3批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进校园示范学校,建设30个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文化旅游厅、教育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步推进基层中医药改革
17.做好中医医院牵头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落实医改政策有关要求,在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地区,县办中医医院全部牵头组建紧密型医共体;在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其他地区,鼓励县办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医共体。到2025年,县域内常住人口大于30万人的县(市、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县级中医医院应当牵头组建医共体,中医医院牵头的医共体覆盖人口原则上不低于县域常住人口的30%;人口较少、县级中医医院能力较弱、确需只组建一个医共体的县域,要向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医共体内中医药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价和督查标准。探索符合县域特点、有利于中医药优势发挥的总额付费和补偿机制,引导医共体向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方式转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按照创建程序,积极争创一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到2025年,力争每个市至少能够成功创建1个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全区争创1-2个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大医保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中医药质量和治疗优势的评价体系,发布权威评价结果,为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提供技术依据。建立符合基层中医药诊疗特点的医保支付模式。自治区、市遴选发布中医优势病种,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的支付政策。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通过对部分慢性病病种等实行按人头付费、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等方式,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和军队卫生部门,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定期听取提升工程行动计划推进落实情况,加强对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二)明确责任分工
在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实施。
——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把提升工程行动计划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细抓实抓好,指定专门的处室和人员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人。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纳入卫生健康各项管理评价指标,统筹规划、医改、基层卫生、医政、妇幼健康、应急、宣传等领域,抓好中医药建设任务的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将中医医院基础建设、环境改造、重大业务建设纳入项目支持范围给与重点支持。
——教育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中医药专业,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围绕提升工程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国家实施的建设项目,合理安排资金投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职称评聘、人才招聘、薪酬待遇的政策。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鼓励支持中医药文化作品和产品制作、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提升中医药传统文化自信和影响力。
——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和推广适合中医特点的支付政策,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等。
——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监督管理、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政策措施,保证中药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纳入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绩效考核目标,实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对各地提升工程行动计划落实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责任分工分别负责。驻桂军队系统实施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关任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联勤中心卫-勤处组织实施。
(三)强化考核督查
各地要将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医改重点任务,将其重点指标纳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各市、县(市、区)要围绕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及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对账盘点”,加强督促检查,5年内自治区级督查覆盖辖区内所有的市和60%的县(市、区),市级督查覆盖辖区内所有的县(市、区)和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协同各部门适时对各市、县(市、区)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军队系统督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联勤中心卫勤处组织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的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增强社会对中医药工作的普遍认知,大力宣传中医药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改革发展成效,动员各部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表
广西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十四五”行动实施方案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 |
分类 |
指标内容 |
1 |
基层中医药服务 覆盖面 |
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 |
2 |
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 |
3 |
100%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 |
4 |
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 | |
5 |
基层中医药服务 能力建设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 |
6 |
所有县级区域依托县级医院设置中医健康宣教基地。 | |
7 |
8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县级中医医院均达到《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 |
8 |
1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完成服务内涵建设(旗舰中医馆)。 | |
9 |
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 | |
10 |
75%的县办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 | |
11 |
60%的县办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 | |
12 |
各县(市、区)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75%和85%。 | |
13 |
基层中医药人才 队伍建设 |
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常住居民有0.4-0.7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
14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同类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达到25%以上。 | |
15 |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 |
16 |
8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 | |
17 |
基层中医药管理 能力建设 |
所有中医馆全部接入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的医共体内信息互通和管理信息共享。 |
18 |
县域紧密型 医共体建设 |
县域内常住人口大于30万人的县(市、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县级中医医院应当牵头组建医共体,中医医院牵头的医共体覆盖人口原则上不低于县域常住人口的30%。 |
备注:除特别说明外,完成指标要求的截止时间均为2025年。
文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