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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11-26 17:25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规划产业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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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设我区中药材示范基地、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推进广西中药材标准化生产、中医药康养旅游产业和健康养老的高质量发展,确保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我局草拟了《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中医药局规划产业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莉莉 0771-2637949  电子邮箱:zyjghcyc@163.com 。

附件: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下载:

1.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

“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批中药材示范基地、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推进广西中药材标准化生产、中医药康养旅游产业和健康养老的高质量发展,确保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制定本办法。中药材示范基地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遴选建设的基地,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是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遴选建设的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是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等五部门遴选建设的基地,“定制药园”是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遴选建设的示范基地。

第二条“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原则上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遴选、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认定、验收与监管等内容。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创建“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是经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遴选、审核、认定和批准,进入创建期至验收合格的示范基地。

第五条申报基本条件:

三个一批”示范基地的具体申报条件以《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建设指南》所列条件为准。

第六条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一)三个一批”及“定制药园”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三个一批”及“定制药园”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地方推荐。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申报单位名单,并确定相应部门指导申报单位编制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推荐上报自治区中医药局。

(二)专家评审。由示范基地建设遴选工作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集中答辩(必要时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三)部门审定。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最终意见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第八条示范基地创建为期三年,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示范基地验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验收依据:

(一)广西中药材生产、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四)《示范基地验收专家评价书》中的评价标准。

(五)有关中药材生产技术标准及规范;有关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要求

(六)示范基地管理相关制度。

(七)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十条申请验收条件:

(一)创建期满后,经自查,创建基地已建立健全包括组织管理、生产管理、投入品管理、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产业化经营、监管在内的七大体系,并运行良好。

(二)各类创建档案资料齐全,且管理规范。

(三)完成创建基地区域内各级管理人员、药材管护人员基本掌握中药材生产技术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

(四)完成创建基地各级管理人员、医疗人员基本掌握中医药文化养生保健知识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力量对建设期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后填写《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并将完整的验收材料报自治区中医药局审查。

(二)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核查。

(三)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对综合评定合格的,继续保留“广西中药材示范基地”、“广西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广西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称号。对综合评定未达标的创建基地,根据专家意见,分别予以延长创建期一年或取消创建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请的批复。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要落实“放管服”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示范基地服务和政策保障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加强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对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严重滑坡的,将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各地应依据质量评定标准,结合当地中药材经济发展实际,在生态保护、发展能力、科技支撑、内部控制、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加强指导,不定期组织检查,强化示范基地管理,实现示范基地有序发展。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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