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号)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有效防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拟开展2019年下半年法律顾问服务征集工作。现一并向各相关律师事务所询价,如有提供该项法律服务意向,请按本公告所述事项参与比选。
一、服务内容
(一)协助收集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我局要求,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及行政调解行为等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二)协助我局依法正确处理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信访等其他纠纷,参加案件研究讨论。接受我局的委托,担任我局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我局在招商引资、采购领域存在的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以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
(四)对我局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法律文书,从法律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应急处置和舆情处置法律咨询,及时响应。
(六)应我局要求,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
(七)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资质和法律顾问选择
(一)律师事务所资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检合格。
2.实力雄厚,在广西区域内享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以往未发生过因该律师事务所违约而导致我局与之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法律顾问选择。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熟悉卫生健康、中医药领域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在行政法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择优聘用。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有充足的时间和能力处理我局法律事务。
6.聘任关系解除后,不得担任原服务期间所办理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或原告方的代理人及代理其他事项;2年内不得担任以我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以我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方的代理人。
7.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承诺以下内容,如有违反,我局享有立即解除与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并通知本地律协的权利: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其他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不得以局法律顾问身份宣传包装自己;
(6)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工作方式
本着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完成我局委托的法律事务。
(一)日常普通法律事务咨询,主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原则上即时答复。若解答问题须我局提供相关资料的,或者我局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的,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个自然日内做出答复,较为复杂的情形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3个自然日内做出答复。
(二)普通合同、协议审核,应在收到合同电子版1个自然日内在合同原稿上进行批注修改,并以邮件形式反馈。
(三)就我局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我局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在委托人提出要求后的2个自然日内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四)代为草拟、审查、修改、制定法律事务文件,代表发布律师声明或者发出律师函的,应在我局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要求后2个自然日内提供书面形式的相应文件材料。
(五)对于紧急或重要情况需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保证随叫随到。
(六)律师事务所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更换指定律师的,应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负责经常督促、检查受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如受聘律师不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意见,直至要求更换律师。
(七)法律顾问每月应到我局至少坐班服务2次,每次半天。
四、服务期限和服务费
服务期限:六个月。
基本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半年。(报价范围为不高于5万)
其他服务费:代理我局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的,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根据如下标准另行收取代理费:行政复议案件每件 元(报价不高于8000元),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每件 元(报价不高于10000元),经审查不予受理的每件 元(报价不高于10000元);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费每件 元(报价不高于10000元),当事人撤诉的每件 元(报价不高于12000元)。
五、材料提交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负责人资格证明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情况介绍、业绩介绍,尤其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关的业务情况;
(三)拟派律师的姓名、资历、从业经历及业绩;
(四)为提高服务质量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五)拟收取法律顾问费的数额及方式等。
(六)请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将文件材料密封后递交到南宁市桃源路35号508室(联系人:朱老师 0771-2806329),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不予接收。
六、结果确立
我局将根据各相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比选、综合考虑确立。未被选中的律师事务所,不再通知,材料不予退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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