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委直属各单位: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12月23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
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为推动新时代健康广西建设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广西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委党组及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按照《广西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对放宽的任职资格按照《广西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核定或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坚持以事择人、优中选适,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条 委党组及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所属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从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经过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还需考察了解考察对象的管理工作经历及实际管理能力。
强化考察审核,落实“凡提四必”制度,从严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考察时应当听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注意了解服务对象的评价。
第十五条 任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以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期内组织决定解除聘任职务或者辞职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加大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制推行力度。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党组织领导人员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二十条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本单位特点,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方向、行业创新发展、服务社会公益、行风建设、支撑产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建设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强化公益属性;一般应当按照年度进行细化量化,可对照、可检查、可督促,具体内容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严格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责任制。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任期前6个月内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任期目标报委党组批准或者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体现所属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敬业奉献。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纳入委党组教育培训计划。强化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鼓励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通过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及时获得国内外前沿理论、技术和先进经验,促使领导人员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适应单位的核心职能需要。严禁领导人员个人接受医疗器械、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资助参加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完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社会组织兼职管理。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医疗卫生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支持他们在社会团体中发挥作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医疗卫生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同时,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善于改革创新、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人才,采取任职、挂职、轮岗学习等形式,安排到重点工作岗位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经受锤炼、积累经验。注意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进入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
第二十八条 加强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所属事业单位之间、所属事业单位与委机关、自治区中医药局机关和自治区计生协会机关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由委党组及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二十九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条 完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关系。
实行聘任制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宽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三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委党组及驻委纪检监察机关、人事处及机关党委(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把党内监督同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要严格“九不准”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人员及直接领导人员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属公立医院的,由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九条 完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条 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1年以内的,可视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