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
(一)规范学分证书管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到项目举办单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员收取学分证工本费。国家级项目学分证书与自治区级项目学分证书不能替代使用,也不能跨年度使用。逐步推进学分电子化建设,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主办单位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前两周内,凭相关材料预领学分证,学分证数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及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该项目的拟招生人数。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通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填报执行情况,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分析与统计。
(二)加强学分授予的管理。
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接受90学时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不少于 25 学分,其中专业相关科目的学时数应不少于总学时的 2/3。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同类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到上级单位进修;
2.参加临床带教、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4.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活动;
5.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等;
6.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根据教学实际,严格审核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Ⅱ类学分授予情况。凡存在弄虚作假、乱授学分、滥发证书的现象,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该项目的全部学分,并通报批评。
(三)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用。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用人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是年终考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缓聘或者不注册。
五、加强异地来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
根据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外省市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注: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等)举办的项目,以及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举办的,应在项目举办1个月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一式三份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此类备案项目,其学分证书须加盖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分验证)章。
六、规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经国家批准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在我区开展远程培训,需向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理备案,备案通过后方能认定学分;未经备案,在我区开展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将不予认定学分。经备案的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每季度最后一周应当将获得学分人员向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确认,备案内容包含姓名、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学习时间等。
七、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费管理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入机制,经费专款专用。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投入。
通过各种筹资方式和来源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资金,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接受审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举办项目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关组织和机构的捐赠经费只能用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附带其他条件。
八、强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
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对于面授项目的组织实施、远程教育的学分管理、项目的收费及资金使用、行业反馈意见等情况予以重点评估。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区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各市也应定期对直属单位及各县(市、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自查自评,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自评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组织评估组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收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的项目数不低于每年公布的项目总数的10%。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好、质量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负责人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区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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