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重点学科
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加快推进我区中医药学科建设,建立多学科融合的科研平台,提升中医药学科竞争力,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专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中医药局科教处。
联系人:凌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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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突出广西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广西中医药的自主创新能力、区内外学术地位和整体服务能力,持续加强广西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促进广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设置的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按照学科的能力水平层次,中医药重点学科分为两个层次:广西中医药重点学科(简称“中医药重点学科”)和广西中医药重点培育学科(简称“中医药重点培育学科”),分别统一命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重点培育学科”。
第四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领示范;辐射区域、整体提升”的原则,坚持传承创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协调发展;学科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通过动态管理,建立高效的运行模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实行自治区中医药局、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学科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统筹开展中医药重点学科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组织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和日常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自治区中医药局做好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管理、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负责统筹本辖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争取本级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督促所辖医疗机构落实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协调解决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
第八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简称“学科建设单位”)应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协调工作,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落实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自筹资金和资源、制度保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学科的建设、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带头人是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直接责任人,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建设任务和管理制度,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编报预算等,制定并推动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方案,完成各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中医药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确定申报范围、学科布局、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向全区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评审。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中医药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中医药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遵循“自主申请、分类申报、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原则,各相关中医药机构按照发布通知要求组织中医药重点学科申报工作。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申报的中医药重点学科进行评估和推荐,各市所辖医疗机构先报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经评估后推荐到自治区中医药局进行评审。各相关中医药机构直接向自治区中医药局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学科及申报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纳入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5年,建设周期实行目标责任制,应当有基本任务、总目标及阶段目标。
第十五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与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统一目标,综合集成。应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疗效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签订《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目标、建设进度、阶段目标、任务内容、考核指标、经费筹集、经费预算和权利责任等内容,目标责任书作为学科建设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指标和目标责任书约定,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并达到学科建设目标,并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学术梯队建设、科学研究、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中药产业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有特殊原因申请调整目标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中医药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调整内容、调整原因、原目标任务进展及调整后的目标任务等。自治区中医药局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组建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目标责任书报自治区中医药局。
重点学科带头人申请调整经费预算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备自治区中医药局。
第十八条 已经担任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不得重复担任其他广西中医药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的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中医药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中医药局申请更换:
(一)退休、离职、调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
(二)未能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三)学科建设业绩不佳,考核不合格的;
(四)死亡或者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或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资质的;
(六)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影响正常履职的执业资质的;
(七)其他被认定可以申请更换的情况。
更换技术骨干,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中医药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应当注有“广西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或“广西中医药重点培育学科建设项目”字样,形成的数据、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为学科建设单位自筹,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保障学科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学科建设单位保证在建设周期内通过多渠道投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低于150万元,投入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经费不得低于100万元。建设经费投入作为周期验收评估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比例恰当、合理高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成果推广以及其他与学科建设、学科研究相关的支出,专账核算,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随同学科验收评估材料上报。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对纳入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开展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自评自查、年度报告、中期督导和期末验收评估,可以采取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或两者结合。
第二十六条 自评自查主要是由各建设单位对照各中医药重点学科目标责任书和检查验收标准,对阶段目标、具体计划、实施进度、完成项目的措施、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主要是由组建单位于每年12月底将学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学科建设与发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连同下年度工作安排计划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中医药局。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应适时开展中期督导,督导内容为:学科基本条件建设情况、制度和机制建设情况、重点学科坚持和发展研究方向的情况、研究水平的提高情况、支持条件的落实情况、阶段目标的实现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期末验收评估是指学科周期建设期满,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的全面评估。验收评估完成后,形成学科建设的综合评估结果,评选优秀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科期末验收评估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目标责任书建设目标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不到60%;
(二)所提供的验收评估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擅自变更学科组建单位、学科(负责人)带头人或目标责任书内容等;
(四)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以直接给予不合格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结果应用。重点学科建设中期督导绩效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绩效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周期验收绩效结果为优秀的,直接纳入下一周期的重点学科;绩效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重点(培育)学科称号,取消该学科下一周期的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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