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发布了《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20〕16号)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请你们自行通过互联网下载方案,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聚焦重点
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强化政府办医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要聚焦县域医共体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监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进展和成效,持续完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培训方案,通过专题培训、综合培训等方式,针对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确保县域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全面掌握相关指标,充分发挥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对县域医共体建设的促进作用。
三、定期监测,确保实效
报送监测资料分为两部分:一是政策设计与进展,包括当年出台的县域医共体改革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根据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开展的自评结果。二是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相关数据和进展情况。
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辖区内试点县(市、区)监测资料,于每年3月底前将资料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上级报送资料时,同时抄送至同级医保行政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祝碧莲,0771-2811585。
电子邮箱:gxwstnw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 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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