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经研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0年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 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统筹推动做好其他疾病患者救治工作。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整改活动。
组织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对照医保基金管理要求,全面纠正不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情况要立行立改,完善内控措施。对自查自纠后仍出现问题的医疗机构严肃追责。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和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问题。重点整治虚构医疗服务、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问题;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对违规违纪案件,要一案双查,追究违纪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同时,还要查清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坚决查处不合理诊疗行为。
重点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治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违规开展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20年9月-2020年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9-10月)。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1月)。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该方案要求,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各市卫生健康部门及医保部门要积极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照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及量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医保部门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抽查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行动效果不佳或者发生反弹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认真执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各市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市要针对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五)积极做好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卫生健康委(含中医药部门)、区直各医疗机构应当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二》(附表3、4)的word版及PDF版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邮箱。各市级医保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将总结及量表报送自治区医保局,由自治区医保局抄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电话:段润宁,0771-2803297
电子邮箱:wstyzc@126.com
自治区医保局联系人及电话:吴嗣明,0771-5727670
电子邮箱:gxybjjgc@163.com
自治区中医药局联系人及电话:郭小波,0771-2845082
电子邮箱:gxzyyjyzc@163.com
附件:1.2020年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任务分工
2.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检查表
3.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4.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附件1
2020年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开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整改活动。组织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对照医保基金管理要求,全面纠正不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要立行立改,完善内控措施。对自查自纠后仍出现问题的医疗机构严肃追责。 | 自治区医保局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 |
2 | 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和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问题。重点整治虚构医疗服务、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问题;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对违规违纪案件,要一案双查,追究违纪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同时,还要查清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自治区医保局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 |
3 | 坚决查处不合理诊疗行为。重点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
4 |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治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违规开展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
附件2
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 性质(公立□ 社会办医□)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每家抽查20人。不足者,全查 | ||
2.无证行医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
3.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有□ 无□ | ||||
4.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有□ 无□ | ||||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
6.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有□ 无□ | |||
其他 | 有□ 无□ | ||||
7.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有□ 无□ | ||||
8.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有□ 无□ | ||||
9.制售假药 | 有□ 无□ | ||||
10.出具虚假证明 | 有□ 无□ | ||||
11.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有□ 无□ | ||||
12.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有□ 无□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3.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有□ 无□ | |||
14.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有□ 无□ | ||||
15.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有□ 无□ | ||||
16.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有□ 无□ | ||||
17.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有□ 无□ | ||||
18.在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虚假信息 | 有□ 无□ | ||||
19.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有□ 无□ | ||||
20.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 无□ | ||||
21.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 无□ | ||||
22.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有□ 无□ | ||||
23.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有□ 无□ | ||||
24.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有□ 无□ | ||||
25.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有□ 无□ | ||||
受到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26.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 无□ | |||
27.停业整顿 | 有□ 无□ | ||||
28.罚款、没收 | 有□ 无□,罚款 万元,没收 | ||||
29.其他行政处罚 | 有□ 无□ | ||||
受到处理人员情况 | 30.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有□ 无□, 人 | ||
护士 | 有□ 无□, 人 | ||||
31.暂停执业 | 医师 | 有□ 无□, 人 | |||
护士 | 有□ 无□, 人 | ||||
32.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有□ 无□, 人 | |||
护士 | 有□ 无□, 人 | ||||
其他人员 | 有□ 无□, 人 | ||||
33.合计 | 行政处罚 | 有□ 无□,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有□ 无□, 人 | ||||
注:此表供检查时使用。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市 2020年 月- 月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妇幼保健院 | |||
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
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
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其他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
其他 社会办 医疗机构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
附件4
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市 2020年 月- 月
项目 | 检查内容 | 数量 | 单位 | ||||
二级以上 公立医疗 机构 | 其他类型 公立医疗 机构 | 二级以上 社会办医疗 机构 | 其他社会办 医疗机构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起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起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起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起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起 | |||||
其他 | 起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起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起 | ||||||
制售假药 | 起 | ||||||
出具虚假证明 | 起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起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起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起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起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起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起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起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起 | ||||||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人 | ||||||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起 | ||||||
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起 | ||||||
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起 | ||||||
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起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起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个 | ||||||
罚款 | 个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个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其他人员 | 人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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