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开发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开展医用耗材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管理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规范医院医用耗材管理。严格新品采购、审批和准入机制,严格把控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耗材使用跟踪。在确保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前提下,控制医用耗材的不合理增长,降低耗材费用占比。
三、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医疗机构发生医用耗材相关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联 系 人:吴海斌 凌永平
联系电话:0771-2823331 0771-281109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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