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2025年5月5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做好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5-21 17:00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做好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区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准入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及本通知要求,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自治区本级办理流程和提交材料等详见附件)。

二、严格执行监督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目前监管系统已建立并逐渐完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2018年9月30日印发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管系统上报人员信息、处方、诊疗行为记录、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用监管系统,开展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互联网诊疗服务及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严格执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三、严格做好建设评估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并精准掌握《通知》要求,在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前,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建设评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做好建设工作,申请前认真评估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申请设置登记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将严格按照《通知》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材料及现场的审核。

四、严格遵守执业规则

根据《通知》要求,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本通知所称“复诊”是指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后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院医师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手段获取并掌握患者如实提供的病历资料,针对相同诊断提供的诊疗服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我委将视各地执行情况适时举办视频培训。本通知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抄送本级行政审批局。

医政医管处(负责政策解读):

联系人及电话:钟力,0771-2856012

电子邮箱:wstyzc@126.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邮政编码:530012

法规处(审批办)(负责自治区本级登记审批方面):

联系人及电话:朱群友,0771-5595347

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

联系人及电话:郭小波,0771-2845082

自治区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运行、维护):

联系人及电话:宾能富,07712811550转302

自治区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互联网医院系统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对接测评的申请审核及账号、密码的发放):

联系人及电话:李昱,13707716405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0号东园大厦1106

  附件:1.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试行)

     2.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3.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申请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监管系统对接测评业务

      授权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试行)

  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申请设置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执业登记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关事项申请,将纸质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窗口。(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二)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二)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1.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2.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经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1.提交材料

(1)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见附件2);

2.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2.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经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1.提交材料

  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见附件2);

2.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

五、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协议书(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2.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经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1.提交材料

  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详见附件3)

2.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

六、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七、其他事项

  执业登记申请方需登录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申请对接测评的情况说明,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办理执业登记的申请方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人身份证、法人代表委托书(附件4)报至自治区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

  2.自治区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核实信息真实性后,将发放登录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账户及密码。

  3.执业登记申请方根据此账户及密码登录监管系统并主动联系自治区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进行测评。

  4.测评结束后,监管系统将会生成测评情况说明,由执业登记申请方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附件2

广西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内容

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

互联网诊疗服务

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医疗机构自建系统□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系统□

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是否通过与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的对接测评(后附广西互联网诊疗服务系统对接测评情况说明原件)

   

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是否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后附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

   

医疗机构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执业登记机构意见:

                           

执业登记机关盖章:            

       

附件3

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申请书

申请单位


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


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地址


拟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名称


联系人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是否通过与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的对接测评(后附广西互联网诊疗服务系统对接测评情况说明原件)

   

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是否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后附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

   

申请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执业登记机构意见:

                           

执业登记机关盖章: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监管系统对接测评业务授权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

    ______        (单位名称)现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                     ,为本单位的合法被授权人,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监管系统对接测评申请业务,并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我单位在此保证,仅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一人办理以上事宜,此被授权人代表我单位办理本授权书授权的事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传真)                            

被授权人:(电子邮箱)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在粘贴处加盖公章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