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
广西健康医疗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桂卫规划发〔201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健康医疗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健康产业系列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广西健康医疗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
健康医疗产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满足群众医疗卫生多元化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主要包括中医壮瑶医医疗、医养结合、前沿医疗、健康管理、智慧医疗等相关服务产业。根据《广西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全区健康医疗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满足群众对医疗卫生的多元化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落实健康中国和健康广西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要,在切实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和产业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不断增加健康医疗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医疗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国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医疗产业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1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医疗服务体系,发展中医壮瑶医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前沿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智慧医疗服务,力争全区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病床数达到1.0张,全区70%的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发展中医壮瑶医医疗服务。
1.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壮瑶医医疗服务体系。完善以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突出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壮瑶医专科医院。重点发展中医壮瑶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的中医壮瑶医门诊部和中医壮瑶医诊所。(牵头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发展中医药壮瑶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中医壮瑶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中医壮瑶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诊疗、养生保健等服务,建设一批中医药壮瑶医药医养结合示范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大力发展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服务。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培育一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示范单位,鼓励中医药机构研发一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保健器械器材。加快中医治未病技术体系与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加强治未病养生保健技术转化平台建设。支持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设一批区域中医康复示范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着力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创新。实施医院制剂提升工程,建设区域性中药壮瑶药医院制剂中心,鼓励基于经典名方、医院制剂的中药壮瑶药新药研发。推进壮瑶医药标准建设,开展中医治未病标准、药膳制作标准和中医药保健品标准等研究制定,促进壮瑶药产业发展。继续开展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广西),推进中药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建设。继续推进世界级广西药用植物园建设,推进药用植物4.0计划。(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药监局)
5.大力发展中医药文化旅游产业。推动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创作一批承载中医药文化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旅游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
6.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定期举办中国—东盟传统医药论坛和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健康旅游国际论坛(巴马论坛)。推进中国—东盟传统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广西)建设,打造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合作交流平台。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支持建设中医药壮瑶医药国际服务示范点,为境外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中医壮瑶医医疗保健服务。支持中医药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医药对外投资和贸易。鼓励中医药机构到海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动中医药服务走出去。(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文化旅游厅、教育厅、外办;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服务。
1.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养老、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民政厅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鼓励发展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养老为一体的老年护理院。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推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开设老年人优先就医绿色通道。(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设一批集咨询预防、救治诊疗、康复疗养、保健养生等功能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打造老年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产业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民政厅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探索发展前沿医疗服务。
1.建设完善国际国内先进的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在加强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发展的同时,鼓励各地重点引进一批一流的国际国内高层次医学人才和医疗服务团队,利用高端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学专业人才,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区域专科医疗中心,扩大我区健康医疗服务资源,打造国际国内一流的专科医疗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鼓励支持各地集约建设一批健康医疗产业园区,支持配套建设高水平、集团化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诊断、病理诊断、医疗消毒供应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推动专业技术优化,推进资源集约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引导培育一批区域一流的精准医疗科技创新企业。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精准诊断治疗技术的联合攻关,建立肝癌、鼻咽癌等精准医疗示范基地。优化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加快精准医疗服务临床质控体系建设。应用地中海贫血等遗传检测技术和新生儿遗传性疾病早筛技术,降低出生缺陷。(牵头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设面向东盟的国际性质子治疗中心。依托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建设面向东盟、辐射中南的质子治疗中心,促进广西肿瘤精准治疗水平,带动提升广西整体医疗水平,增强广西在中南甚至在全国的影响力,打造广西健康医疗新名片。(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主体: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5.建设覆盖区内外面向东盟的高端医院。以国际化、特色化、高质量、高水平发展为方向,在南宁建设覆盖区内外面向东盟的高端医院,促进临床前沿尖端技术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先进适宜技术服务等集聚发展。重点引进一流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和医疗服务团队,利用高端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学专业人才,打造专科特色鲜明的国际性医疗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责任主体:南宁市人民政府)
(四)大力发展健康管理服务。
1.大力发展老年健康管理服务。坚持医养结合,支持举办全科诊所、鼓励发展家庭医生集团,开展上门诊疗、护理、看护、康复等居家服务,支持建设老年医学专科医院、区域老年医疗中心。鼓励社会力量进入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等领域,鼓励品牌化发展。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登记和诚信管理机制,优化护理机构审批管理,简化准入审批流程。(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妇幼健康管理服务。引导社会组织、社会资金开展妇幼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多渠道妇女儿童健康筹资机制。鼓励开展第三方妇幼健康检测评价及咨询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参与母婴照料服务。发展适应不同人群需求的备孕调理、生产全程护理、孕妇产后康复、母婴专业营养饮食、新生儿早期智力开发等新业态、新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大力发展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健全健康管理网络服务平台,依托大型综合医院的资源和龙头优势,带动基层卫生服务的健康管理服务能力提升,鼓励基层健康管理机构与保险机构、互联网公司、科技公司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区域性健康管理发展平台,促进健康管理与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的有效衔接,引导专业健康体检机构向全面健康管理机构发展或形成专病健康管理中心,引进健康管理新模式、实现向服务升级、市场转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应用,加强慢性病防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转化医学研究和卫生经济学研究,遴选成熟有效的慢性病预防、诊疗、康复保健事宜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加快健康管理服务的集团化发展,集中资源优势建立一批自治区级健康管理区域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保监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大力发展职业病健康管理服务。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支持精神障碍康复、心理治疗、健康体检、疾病早期筛查等机构建设。以创建职业健康促进示范企业为抓手,积极推进以“安全─健康─环境”为中心的工矿企业职业健康促进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发展智慧医疗服务。
1.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全面建设智慧医院,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患者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导医分诊、就诊提醒、检查检验结果查询、移动支付、诊间结算、床旁结算、信息推送、智能配药发药等线上便捷服务。积极推进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动“互联网+”中医医疗。基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基层中医馆省级网络信息平台搭建覆盖全区所有中医医院的信息化平台,与现有的卫生统计系统实现交汇互通。大力推动传统医疗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建设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支持一批传统医疗企业和医院转型升级。构建集医学影像、检验报告等健康档案于一体的医疗信息共享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跨医院的中医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中医医疗服务应用。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下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3.大力发展医疗云端服务平台。实施县乡医疗一体化服务提升工程,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域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中心和远程医疗中心,逐步实现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功能,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全区基本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县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建立人工智能研究院,推进全医学数据共享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大力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广西健康云平台,加快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统筹制定标准规范和评估体系,强化安全保障,实现信息资源集约化、扁平化,夯实广西健康云基础。对接联通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数据共享通道,强化区域大数据应用,创新便民惠民服务和业务协同服务,实现健康广西和“数字广西”全面融通。(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5.大力发展智慧健康服务体系。鼓励发展智慧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培育一批移动医疗服务品牌。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智能诊断设备。推动健康大数据和医疗人工智能在社区的应用。围绕数字化健康产品的研发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字内容服务等,打造健康信息产业集群。(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发展健康医疗保险服务。
1.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确立与居民收入相关联的筹资增长机制,建立有序就医格局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完善基本医保体系,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牵头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鼓励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大力开发疾病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开展与国际接轨的医疗、救援、赔付等保险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机制推动和保障我区医疗健康服务产业项目建设。持续完善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养生(老)机构的合作和监督机制,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即时结算等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保障机制。
发展健康医疗产业,是提高劳动力素质、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的基本保障,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政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康医疗产业发展,将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体制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提高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健康产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政府支持,落实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市场准入、投融资、财税、收费及土地等优惠政策,引导和促进我区健康医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简政放权、财政补助、税费优惠、土地供给、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支持,以及价格、执业政策创新等多种方式,支持健康医疗产业做大做强。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健康医疗产业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健康医疗产业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健康医疗产业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给予支持。通过政府引导,探索设立健康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健康医疗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健康产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人事管理,促进资源共享。
贯彻落实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放开医师多点执业束缚,实行区内医师区域注册制,允许区外医师到广西多点执业。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在公立医院推行全职、兼职等不同的医师执业方式,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公立医院和医师的合法权益。公立医院依据劳动人事合同对兼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探索实施护士执业区域注册。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更影响,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符合的社会组织,并担任学术职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自治区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的,按照规定享有同等待遇。(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国际合作。
继续办好中国—东盟卫生健康合作论坛。充分利用我区生态环境的独特优势,根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和推进我区医疗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创办和承接层次丰富的专业会展和学术交流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外办)
(五)加强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建设。
加大招商工作力度,积极宣传推介我区健康医疗产业投资方向与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海内外基金、国内国际资本等以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我区健康医疗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与国外先进医疗机构合作,引入优质医疗资源。加强点对点招商工作,积极上门引资,主动服务,吸引优质企业投资我区健康医疗产业。建立3年行动计划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更新,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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