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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医药产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6-07 13:00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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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医药产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中医药规划发〔2019〕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中医药产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中医药局第十次局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附件

自治区中医药产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中医药产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专家的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规划产业处牵头专家库建设,主要包括:

(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

(三)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与绩效评价;

(四)专家库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础专家库由自治区各相关厅局推荐专家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定向邀请专家两部分组成。基础专家库中专家可作为今后申请入库专家的推荐人和评委。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开放申请制。在基础专家库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的方式扩展。

第七条  入库专家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作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保守秘密,不徇私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药事、护理、医技、教学、科研、管理和中药材研究(包括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药材种植与生产、栽培技术与植保土肥、中药鉴定与品控、中药加工与利用等)、中医药健康服务(包括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康复、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服务)、医药生产经营等相关领域的工作或研究。

(三)目前从事相关专业研究、管理工作,掌握本领域发展方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各有关厅局中医药产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

2.长期在中医药产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理论知识或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副高职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3.在中医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方面有较深的造诣者,具备正高职专业技术职称;

4.在中医药相关企业负责有关业务负责人,具有较强理论知识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5.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三名)或科技奖励者(前三名),或对中医药产业进步有较强引领作用或突出贡献者。

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不含),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指导和检查评定工作。

第八条  入库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参与中医药事业产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宣传培训活动。

(二)受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方等委托,参与中医药事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相关方案设计、评估论证、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审核个人申请专家的入库申请。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推荐优秀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不得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

(一)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中医药管理局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向社会公开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未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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