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区直各中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和《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分批次开展中医医院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工作(第一批)的通知》(桂中医药医发〔2019〕12号)的要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公布的限制技术,现将我区中医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示一个月内实名与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联系,过期将视为无异议。联系电话:0771-2843215、2845082,邮箱:gxzyyjyz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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