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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医药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频次上限公示

2025-12-05 17: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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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行业领域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包含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检查等) 中医药管理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7.《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章;
8.《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0.《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四章;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7.《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8.《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9.《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10.《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三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检查(包含非医师行医、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管理、中医(专长)医师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等) 中医药管理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3.《护士条例》第五条;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三、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四章;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5.《护士条例》第二、三、四章;
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三章;
7.《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8.《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至十条;
9.《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至十条;
10.《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
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至十四条;
1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至二十条;
1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至二十条;
1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三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3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管理检查等) 中医药管理领域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五章;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五章;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二、三章;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
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至七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4  医疗技术管理检查(包含禁止类医疗技术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医疗美容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检查等) 中医药管理领域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等。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三章;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二、三、四章;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4.《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5.《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5  医疗文书管理检查(包含处方管理、病历管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检查等) 中医药管理领域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
2.《处方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3.《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二、三、四、五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6  医疗质量管理(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管理、院前急救管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检查等) 中医药管理领域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三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7  精神卫生管理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三、四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8  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至十六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5.《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四至十七条;
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章;
7.《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三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9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十五、十六条;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章;
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四、五章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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