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中医药办发〔2021〕11号
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疗美容
主诊医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区直中医医疗机构:
2017年我区印发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2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中医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结合近年来中医医疗行业发展现状,参照其他省份做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医医疗美容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对本机构中医医师进行医疗美容主诊专业核定。核定为中医类别的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应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
二、中医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备案时,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通知》关于美容中医科专业主诊医师的核定和备案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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