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分八章共五十四条,包含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等内容。
《条例》明确,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网络建设、强化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办医、推动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建设、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经营活动等。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中医医院。对于备受关注的中医医师执业问题,《条例》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为保障中医药质量,推动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条例》明确,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提升我区中药材品牌竞争力;支持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医养融合及健康旅游服务业发展。
此外,《条例》还就壮瑶医药相关的医疗机构设置、人才培养、学术传承、产业发展等做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广西地方特色。
广西台 陈婧悦 汪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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