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595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卫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我委制定了《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的制定及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简称“广西特色食药品种”)是指在广西地方特色传统食品中所使用的地方特色中药材,且未列入《中国药典》的品种。
第四条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中医药局制定、公布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的品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西区域内具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
(二)属于广西地方特色中药材;
(三)未列入《中国药典》;
(四)经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五)符合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中药材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区直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结合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需要,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品种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
(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
(三)作为广西地方特色中药材的佐证资料;
(四)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
(五)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七)已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品种,可免提交(五)要求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但需提供作为普通食品的有关证明。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对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相应品种进行修订: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最新科学研究进展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
(三)需要对品种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管理专家智库(简称“专家智库”)。专家智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安全性评估细则;
(二)审核提交的申请资料,出具综合评估意见;
(三)定期对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进行风险会商,提出措施建议。
第九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对申报品种进行初审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品种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并予以公布。
公布的目录品种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食品安全指标等。必要时,标注使用的限制条件。
第十条 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实行安全监测制度,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品种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标签标识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二条 根据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申报和管理需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