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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596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标  题: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中医药规〔2020〕5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30 17:00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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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中医药规〔20205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局直属单位,区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中医药局2020年第11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01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开展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简称广西名中医)工作。为规范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名中医是指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诊疗方法为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本管理办法发布前已评定的三届广西名老中医、广西名中医统一称谓为广西名中医

第三条  “广西名中医的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实施。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评定周期为3—5年评定一次,由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每次评定60名左右,视当年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报对象: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在区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已调来我区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申报必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二)医德高尚,遵纪守法,医疗作风正派,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三)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成绩显著,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四)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提供较大的服务量;

(五)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0年以上,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5年以上,或年满65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45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六)能正常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愿意承担中医青年骨干的培养工作,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二)申报者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

(三)各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栏和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经本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市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相关测评或专家评议,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区直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

第八条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药局相关责任处室承担评定的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评定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自治区中医药局相关责任处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各市、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评议。

(二)专家评议。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广西名中医评选细则》(另行制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

(三)自治区中医药局党组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议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广西名中医人选。

(四)评定结果公示。自治区中医药局在官方网站公示广西名中医人选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自治区中医药局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五)评选结果确认。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公示、裁决情况,发文确认广西名中医人员,颁发广西名中医证书。

第九条 “广西名中医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中医特色,注重临床的原则;坚持注重综合学术水平和实际社会影响的原则。杜绝在申报和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通报批评并且2个评定周期内不得参加评定。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结合名中医评定情况,有计划地建设名中医工作室,促进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

第十一条  “广西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广西名中医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二条各市、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广西名中医,积极发挥名中医的品牌效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重视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加强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整理,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学术传承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并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广西名中医,可根据个人的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返聘,保持名中医学术传承的延续性。广西名中医执业注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开设名中医工作室

第十三条  已获广西名中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自治区中医药局核实,撤消其广西名中医并收回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广西名中医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212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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