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596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标 题: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中医药规〔2020〕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桂中医药规〔2020〕5号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局直属单位,区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中医药局2020年第11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开展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简称“广西名中医”)工作。为规范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名中医”是指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诊疗方法为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本管理办法发布前已评定的三届广西名老中医、广西名中医统一称谓为“广西名中医”。
第三条 “广西名中医”的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实施。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评定周期为3—5年评定一次,由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每次评定60名左右,视当年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在区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已调来我区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二)医德高尚,遵纪守法,医疗作风正派,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三)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成绩显著,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四)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提供较大的服务量;
(五)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0年以上,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5年以上,或年满65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45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六)能正常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愿意承担中医青年骨干的培养工作,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二)申报者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
(三)各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栏和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经本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市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相关测评或专家评议,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区直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
第八条 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药局相关责任处室承担评定的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评定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自治区中医药局相关责任处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各市、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评议。
(二)专家评议。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广西名中医”评选细则》(另行制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
(三)自治区中医药局党组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议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广西名中医”人选。
(四)评定结果公示。自治区中医药局在官方网站公示“广西名中医”人选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自治区中医药局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五)评选结果确认。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公示、裁决情况,发文确认“广西名中医”人员,颁发“广西名中医”证书。
第九条 “广西名中医”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中医特色,注重临床的原则;坚持注重综合学术水平和实际社会影响的原则。杜绝在申报和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通报批评并且2个评定周期内不得参加评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结合名中医评定情况,有计划地建设名中医工作室,促进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
第十一条 “广西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广西名中医”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二条 各市、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广西名中医”,积极发挥名中医的品牌效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重视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加强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整理,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学术传承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并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广西名中医”,可根据个人的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返聘,保持名中医学术传承的延续性。“广西名中医”执业注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开设“名中医工作室”。
第十三条 已获“广西名中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自治区中医药局核实,撤消其“广西名中医”并收回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广西名中医”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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