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596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标 题: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三个一批” 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中医药规〔2020〕4 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桂中医药规〔2020〕4 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局直属单位、区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快中药材示范基地、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的建设,推进广西中药材标准化生产、中医药康养旅游产业和健康养老的高质量发展,确保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我局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药监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等单位制定了《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广西“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
“定制药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批中药材示范基地、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推进广西中药材标准化生产、中医药康养旅游产业和健康养老高质量发展,确保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示范基地是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药监局等七部门遴选建设的基地。
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是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监局等六部门遴选建设的基地。
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是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等五部门遴选建设的基地。
“定制药园”是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药监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等七部门遴选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申报或正在建设“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的单位。
第四条 “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申报、建设、验收与监管等内容。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要求。
“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的申报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当年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完整提交遴选通知中所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准备材料,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
(二)推荐。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申报材料,确定申报单位、企业名单,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
(三)专家评审。由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产业专家库成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集中答辩、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结果。
(四)部门审定。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审定意见后进行公示。
(五)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企业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广西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要求,强化主体、药材品种、种植技术、追溯体系、产出及成效等内容建设。
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广西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要求,强化主体、服务质量、中医药特色产品、观光游览路线、产出及成效等内容建设。
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广西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要求,强化机构条件、人员素养、服务质量、成效等内容建设。
“定制药园”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知要求,强化医院、企业、种植基地三方融合的中药材产业链建设。
第四章 验 收
第八条 “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周期为三年,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验收依据。
(一)广西中药材、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示范基地申报表》或《“定制药园”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或《“定制药园”认定条件》。
(四)《示范基地验收专家评价书》《“定制药园”验收专家评价书》中的评价标准。
(五)有关中药材生产技术标准及规范、有关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要求、有关中医药健康旅游指导性文件、有关“定制药园”指导性文件。
(六)“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管理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验收条件。
(一)创建期满后,“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已建立健全包括组织管理、生产管理、投入品管理、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产业化经营、监管在内的七大体系,并运行良好。
(二)各类创建档案资料齐全,且管理规范。
(三)符合“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要求,符合“定制药园”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或《“定制药园”验收申请表》及建设期间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验收前,进行全面自查后填写《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或《“定制药园”验收申请表》,并将完整的验收材料报自治区中医药局。
(二)专家核查。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
(三)审议。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对综合评定合格的,继续保留“广西中药材示范基地”、“广西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广西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定制药园”称号。对综合评定未达标的创建基地或“定制药园”,根据专家意见,分别予以延长建设周期一年或取消建设资格并收回相应牌匾,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批复。
第五章 监 管
第十三条 要落实“放管服”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服务和政策保障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加强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安全事故;
(二)经调查发现,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或运行状况较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地应依据质量评定标准,结合当地中药材经济发展实际,在生态保护、发展能力、科技支撑、内部控制、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加强指导,不定期组织检查,强化“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管理,实现示范基地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三个一批”示范基地及“定制药园”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