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596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 |
发文字号:桂中医药规〔2020〕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 |
桂中医药规〔2020〕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区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工作,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桂卫规〔2018〕5号)(以下简称《细则》)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后无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
第二条 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确有专长培训班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能作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的报名依据。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报考资格:
(一)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师承指导老师、多年临床实践经历证明的提供者、推荐医师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三)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取消其报考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已经参加考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自考试成绩确认无效当年始2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第四条 推荐医师应带齐相关证件原件与申请人到现场进行确认,并签订承诺书。
第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核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在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当年自治区中医药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应当自行申请退出专家库,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拟注册至本自治区的,应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参加本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通过后方可注册。
第九条 对通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报考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实行逐级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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