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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10-09 19:00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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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规定,国家鼓励西医医师按有关规定学习中医,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规范西学中管理的相关规定。

自治区中医药局2020年出台了西学中一年制考核方案并开展线上培训,2021年出台了西学中两年制考核方案并开展线下集中培训,截至目前已有一定规模的学员,根据当前我区西学中培训和执业现状,亟需出台西学中的管理办法,以规范西学中培训及执业,促进西学中培训和执业依法、有序、健康、高质量开展。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作用,提高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我局牵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起草过程充分征求了各市、各医疗机构相关意见。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了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通过西学中培训且考核合格者,根据接受的教育或培训方式,经过相关程序授权备注,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中医药诊疗活动,同时明确了西学中一年制(中成药)、二年制(中药)、二年制(中医医疗技术)、二年制(中药+中医医疗技术)四种培训形式考核合格学员的备注情形、执业范围、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

二是明确了西学中培训基地的组织管理、培训质量及动态管理。明确了培训基地的准入条件、西学中培训的四种形式和学员结业考核的要求。

三是明确了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培训基地的具体管理、日常工作和学员的资格审定、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等职责。

三、管理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一是规范了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为非中医类别医师依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提供了管理依据。

二是规范了西学中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西学中培训基地条件、培训方式等,有利于西学中规范化、高质量培育学员。

三是对西学中培训及结果应用的管理更加清晰、明确,更有利于中医药诊疗技术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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