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等3名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议区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广西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其中中医药服务中第十六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自2009年3月1日施行以来,距今已有10年。
2018年,为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关于中医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全面推进广西中医药服务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其独特作用,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医药局通过组织专家研究、现场调研等方式在卫生系统开展了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该项目工作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9〕17号)中,《条例》(修订)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预备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在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修订)时,紧跟国家政策,深入、全面的开展调研工作,学习借鉴区外的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各市和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充分考虑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等有关问题,促进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
感谢您对广西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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