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中药学执业药师根据桂人社规〔2019〕5号的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表属于非临床药学主管药师,中药学执业药师根据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是可以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因此执业药师在广西北海诊所审核中药处方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尽管已经有国家和广西自治区相关文件明确说明执业药师是可以审核中药处方的,而当地有关部门却不认可并建议咨询上级有关部门,所以在这请问贵局执业药师能否在中药诊所审核处方,如果不能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
由于这个问题导致当事人现在处于失业中,希望贵局能尽快给一个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答复,谢谢!
您好,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和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及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即:在医疗机构中为患者审核、调配、核对处方的应为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中医药局于2022年11月11日答复网友“关于中医诊所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资质问题”时指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医疗、预防、康复、保健以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颁发,使用范围一般在医疗机构。执业药师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使用范围包括药监部门管理的社会药店、医药公司等”。(http://www.natcm.gov.cn/hudongjiaoliu/gkhf/2023-01-29/29050.html)
目前国家卫健委、中医药局未对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做出新的规定,我区目前仍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执业药师的管理及注册由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最终解释以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准。